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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检局发布上海自贸试验区实施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措施公告

海运新闻 物流巴士 2015年12月16日

12-16s2

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2015年第14号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自贸试验区海运进境空箱(以下简称为“进境空箱”)流转速度,提高上海口岸贸易便利化水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上海国检局”)根据《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7号令)等相关规定,深化职能转变,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原则下,对自贸试验区进境空箱检验检疫工作实施“自愿申请+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少检多放”便利化措施,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所有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经营海运进境空箱业务的空箱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为“空箱经营人”)。

空箱经营人是指对海运进境空箱具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对海运进境空箱的安全及清洁卫生承担企业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便捷化措施

上海国检局对主动提出申请的空箱经营人企业进行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的企业等级,作为对空箱经营人实施不同类别便利化措施的主要依据:

(一)A类

1.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经营的进境空箱降低港区查验比例,以提单号为单位进行抽批查验;

2.其所经营的进境空箱可申请直接提运至经检验检疫机构能力评估通过的场站,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场站相关人员进行查验,定期上报查验结果,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抽查监管;

3.同时享受B类空箱经营人的各项便利化措施。

(二)B类

1.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经营的进境空箱以提单号为批次进行抽批查验;

2.检验检疫机构在其所经营的进境空箱中发现重大不合格情况需扩大抽查比例或后续检疫处理时,空箱经营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空箱提运至经检验检疫机构能力评估通过的场站,由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后续查验和检疫处理。

3.其所经营的进境空箱如需其它口岸执法部门查验,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同时开箱查验。

(三)C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经营的进境空箱,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及上海国检局原有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三、申请方式

空箱经营人基于自愿原则,通过网上递交的方式向上海国检局提交便利化措施申请,并可推荐一家港外合作场站开展便利化措施;申请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扫描件等电子文档)均须加盖公章,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和场站评估标准详见《上海国检局进境空箱经营人管理系统》。

系统路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官网(www.shciq.gov.cn)——>信息服务平台——>在线办事——>进境空箱经营人管理系统

系统网址:http://61.152.215.251:8008/Empty_Container_Client/

四、综合评定

上海国检局将根据空箱经营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对空箱经营人境外卫生状况控制能力、不合格检出情况、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协议场站管理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将对企业和场站实施现场评估,评定结果将统一对外公布。

五、动态调整

上海国检局对空箱经营人企业等级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调整。对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或受到国家质检总局、上海国检局警示通报的,将动态调整企业等级和对应的便利化措施级别。

六、首次集中申请程序

(一)基本信息集中报送阶段

报送时间: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30日

报送内容:空箱经营人及协议堆场基本信息(见系统首页)

报送方式:jzx@shciq.gov.cn

(二)申请材料系统填报阶段

报送时间: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30日

报送内容:便利化措施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系统首页)

报送方式:《上海国检局进境空箱经营人管理系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