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向某食品厂订购一批冷冻货物,食品厂完成备货后,向某船公司订舱,委托其出运一个集装箱的冷冻货物,从青岛运往汕头。由于船公司所属的冷冻集装箱制冷系统出现故障,致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损。我公司作为收货人,在提货后以货损为由拒绝返还船公司的集装箱。请问,收货人是否有权以货损为由拒绝返还承运人的集装箱?我公司应如何主张货损赔偿?
A: 关于收货人是否有权扣留承运人所属集装箱,应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看双方签订的国内水路运输合同中是否有“收货人有权扣留承运人集装箱”的约定,二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赋予收货人扣留承运人集装箱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如果运输合同中有关于收货人可以扣留承运人集装箱的约定,则贵公司在货损情况下可以扣留承运人所属集装箱;如果没有合同明确约定,因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收货人有扣留承运人集装箱的权利,则贵公司无权扣留船公司所属集装箱。
根据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管理规定》第19条,“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或不按期限归还集装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集装箱堆存费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货人具有按期返还集装箱的法定义务,如未按期返还集装箱,承运人有权要求收货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堆存费、滞箱费等相关费用,并对集装箱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如果运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贵公司无权因货物损失扣留承运人所属集装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公司有按期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贵公司扣留船公司集装箱的行为并不是救济损失的合法途径,而是一种违约行为。
关于贵公司应该如何主张货损损失的问题,因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不适用于沿海运输,贵公司向船公司主张货损损失,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以及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船公司所属集装箱冷冻制冷系统故障,集装箱内温度未达到要求,致使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损,贵公司在货到后发现货损,应第一时间向船公司提出异议或其他书面通知,要求船公司承担货物全损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贵公司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索赔,而不应当以违约行为求得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