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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天津明确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

海运新闻 物流巴士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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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出台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新闻发布会,暨规范港口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天津在全国率先推出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列举了五条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并针对港口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作出说明。根据该行为规则,港口收费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港口经营者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港口经营者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明码标价。港口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计价单位等。
港口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经营者有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港口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据了解,本市出台的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属于全国首创,在兄弟省市中尚无先例。为营造天津港口岸良好营商环境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