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部分商品进口均须办理进口许可证
巴西大部分商品进口均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包括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其中,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发展工业外贸 部下属的外贸局(DECEX)负责处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批,进口商需要在出口国将货物装船前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申请许可 证。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 品,具体涉及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 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进口货物未获许可证则需缴纳该批货物海关估价的30%作为罚款,如许可证失效后货物才在出口国装船,则需缴纳该批货物 海关估价的10%或20%作为罚款。
(二)进口通关时海关按颜色分类抽检
巴西海关对报关货物实行抽检的方式,按照进口商纳税、贸易行为、进口货物性质、数量及价格、征税情况、货物原产地、出口地、进口商运营能力和经济实力等多 种因素进行分析后,货物将被分配到不同的清关通道实施分类抽检,即按照绿色、黄色、红色、灰色四种不同颜色分类处理。绿色——报关货物及文件可全部免检, 自动通关;黄色——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红色——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灰色——除对文件和货物进行核查外,还需执行 海关特殊监管程序,核实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三)提单表示要求特殊
巴西海关不接受海运单(Sea Waybill),同时,所有无单货物(单证信息缺失或错误)靠港卸货后将被视为走私,立即被海关扣押并处以罚款。另外,巴西海关对正本提单也有一些特殊要求:
1.收货人不得为“TO ORDER”。若提单上面的Consignee显示为“TO ORDER”,货物将会被海关扣留,直至向巴西海关系统提交收货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地址,企业税号CPNJ,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海关才会允许提货。
2.不接受通用货物描述。如:department good, merchandise,Chemical,Dry cargo等。
3.必须标识Consignee的企业税号CPNJ、货物的巴西商品海关编码NCM code。如果Notify与Consignee不同,也必须标识其企业税号CNPJ。出口企业须于Consignee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NCM,且编码 前四位必须显示在提单上。另外,提单上必须标识出货物的体积(单位立方米)。
4.运费必须用数字和文字同时在提单上注明。
(四)退运或转卖不易操作
巴西对进口报关有相应的时限要求:在港口和机场(Primary Zone Area)的货物应在卸货后90天内进行;在其他科进行海关进出关活动的地区(Secondary Zone Area)的货物应在卸货后45天内进行。若要求时限后货物仍无人认领,将直接被认定为弃货,并由巴西联邦税务总局负责拍卖或捐赠,若是假冒伪劣产品则直 接销毁。对于滞港货物,出口企业可以申请退运或转卖,但需要向海关提供进口商的许可,若进口商不配合或拒绝提供,出口企业需向海关提供进口商已拒绝接受货 物或不再提货的相关证据。不管退运或转卖,出口企业均需向海关明确声明滞港期间所有费用由出口企业还是新买方承担。另外,若出口企业申请转卖,需要向海关 提供修改后的提单及新买方抬头的全套贸易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