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士网讯:近日,韩国企划财政部通报中方,经过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决定继续对进口自中国的阔叶木胶合板产品(厚度大于6毫米)征收为期3年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韩国海关税号为4412.31、4412.33和4412.34,裁定中国企业税率为4.57%~27.21%不等,详见下表:
中国生产商 | 反倾销税率 |
南宁市金轮木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 5.19% |
南宁剑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5.88% |
广西贵港市东海木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 4.57% |
广西贵港市伟创木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 5.29% |
南宁横县绿辰木业有限公司 | 27.21% |
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27.21% |
广西贵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 | 27.21% |
连云港远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7.21% |
其他中国企业 | 17.48% |
2013年10月18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公告,对自中国进口的6mm以上胶合板征收为期三年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韩国海关税则号为441231和441232,中国企业税率为2.42%-27.21%。
韩国也是我国的一种主要出口国,中国向韩国出口船舶、无限通讯设备、、蔬菜、水果、水产品、衣服、农副产品、钢铁制品、一般机械、纤维产品、液晶设备、石油制品、汽车、家电、汽车配件、石油制品、半导体和计算机等。那么出口韩国要注意什么呢?
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电子和电器产品强制使用KC标志,新KC标志替代原来的EK标志。
2、电器用品自律安全确认申请书和电器用品自律安全确认声明(自律性产品);
3、直接影响安全的零部件清单;
4、电气线路图;
5、变压器详细规格书(相关产品时);
6、绝缘材料目录(温度、耐压特性或者耐燃性等级等);
7、产品证明书(包括韩文产品证明书);
8、标签;
9、代理人授权证明文件(为强制性产品时必需;为自律产品由代理商申请时必需);
10、问卷调查(强制性产品)。
2、“MADE IN CHINA”标签
进出口企业要享受中韩FTA规定的优惠关税,必须在进出口通关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因此,原产地证明是企业能否享受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的主要依据。
中韩FTA规定了原产地核查的内容,即进口方海关可以按规定顺序进行核查。根据规定,进口方海关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的信息,要求出口 方海关核查货物的原产地资格,向出口方海关提出对出口方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核查访问等。所以,基本上出口韩国的产品都需要打上“MADE IN CHINA”的标签,如果不确定的话,一定要与客户提前确认好。
而根据海关总署最新的公告: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简单来说,就是以后用电子信息不用交纸制单证了,也请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