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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检疫监管规定

海运新闻 物流巴士 2017年3月13日

物流巴士网近日从厦门检验检疫局获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布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检疫监管规定,提醒进口商及时关注公告内容。

据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6号) 要求,为防止固体废物非法进口,保护国门安全、环境安全,木屑棒(HS编码4401310000),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HS编码 4401390000),软木废料(HS编码4501901000)等已列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 80号)附件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应当按照固体废物实施进口管理。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固体废物应当严格落实供货商和收货人注册登记、境外装运前检验、口岸到货检验检疫及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进口企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据此规定,上述三类商品进 口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用于燃烧的木屑棒、棕榈壳,其他用于燃烧的木及软木废料等商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口该公告所列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声明用途和加工利用单位。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将按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规定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情况通报企业声明的加工利用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