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目的港无人提货这个问题一直存在,而且越来越突出。因为货物无法处理将会带来高额的滞箱费、滞港费,最终导致货物被拍卖。面对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的高额滞箱费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今天物流巴士将为您带来几点有用的建议。
造成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
1.国际贸易纠纷导致收货人拒收货物,如货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货物价格大幅下跌等。
2.收货人失踪、倒闭或不出现即无人提货。
3.货物不符合进口国海关商检的强制规定,导致收货人无法提取,如进口方不具有进口资质或货物缺少原产地证、检验检疫许可证等。
其中因国际贸易纠纷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最为常见,收货人因与托运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既不积极提取货物,也不明确表示放弃货物。而货物一旦无人提取、滞留港口,承运人(船方)便很有可能会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首先,在运费到付的情形下,无人提货意味着承运人将收不到运费,白白运输货物。
其次,对于集装箱货物,一般情况下集装箱都是由承运人一方提供的,而货物一旦装入箱内即与集装箱连为一体,无人提货致使承运人无法回收集装箱,继而又导致巨额滞箱费、港口堆存费的产生。
再次,若海关或商检要求销毁或退运货物,承运人又不得不承担货物的检验费用、销毁费用、洗箱费甚至退运费等。
最后,因怠于提取货物的收货人多为小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承运人垫付费用后向收货人追偿的前景并不乐观。
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海商法》和《合同法》均规定了收货人迟延提货的情形,但因该行为的民事责任较为明确,且收货人最终提取了货物,只是应承担迟延提取的民事责任,故本文所指的目的港无人提货主要为上述概括的几种情形。
在“中国航海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布了5年来受案区域的海商海事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在海事法院5年来受理的1075件一审海商海事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值得重点关注的是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费用问题,给出口方造成损失。
针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滞箱费的问题,海事法院的法官给出了两点建议。
1.托运人应谨慎寻找无船承运人,了解其是否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备案并缴纳保证金,仔细核对提单签发人落款与抬头是否一致,尽量要求使用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对国外收货人要求指定无船承运人的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应向承运方要求取得正本提单并仔细核对提单样式,要求载明自己为托运人,尽量不用提单以外的单证运输方式安排海上货物运输。
2.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买方无法以记名提单收货人的名义进行报关,避免托运人安排退还或托运人重新转卖货物时存在障碍;同时还可避免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到港货物被当作破产买方的财产予以处理的风险。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货方无反馈,也需依照法律规定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