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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非国家对刺猬紫檀板材进出口有哪些规定?

海运新闻 物流巴士 2016年7月7日

刺猬紫檀(PTEROCARPUS ERINACEUS),国家红木标准(红木GB/T 18107-2000)的紫檀属、花梨木类中的一种,主产于热带非洲西部的冈比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几内亚、塞内加尔等国,所以在市场上也被很多人俗称为“非洲花梨木”。主要作用于家具用材、装饰、镶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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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部分红木树种被列入CITES管制公约,红木材料的稀缺性越来越明显。为保护本国资源,西非各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下面是物流巴士小编整理的各国有关刺猬紫檀等树种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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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宁(the Republic of Benin)

1993年7月2日的森林法规(No. 93-009)和1996年7月2日的第25补充条款规定了Pterocarpus erinaceus(刺猬紫檀,商用名“Vene”)是受保护的物种。2005年11月12日的出口法令(No. 2005-708)的第21条款规定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原木出口,2007年的第三条部际法(Interministerial Decree-Year2007-0053/MEPN/MIC/DC/SGM/DGFRN/SEB)申明此条款适用于森林的开采、运输、木材贸易和加工等活动。

科特迪瓦(Cte d Ivoire=Ivory Coast,象牙海岸 )

2013年7月25日的法令(No. 2013-508)不允许刺猬紫檀(学名Pterocarpus erinaceus,商用名Vene)的开采、运输和交易。

马里(Mali)

Pterocarpus erinaceus(刺猬紫檀)是该国森林资源管理法(No. 95-004,第17章)列为受保护的树种。第16章节规定:保护物种为那些通过社会努力能够具有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动植物,未经特殊许可不得砍伐根除,特别的许可只有个别部门可以颁发,如森林行政机构等。

2000年10月16日的外贸法规(No. 00-505/P-RM)禁止出口未经加工的木材。2014年7月10日的联席令(No. 2014-1856/MC-MEF-SG-MEEA)禁止出口原木、建筑用木材、竹材、薪炭材和未经加工的酒椰树等。

加纳(Ghana)

自2014年7月始,停止玫瑰木(此处是指刺猬紫檀)的采伐、运输与贸易。

几内亚比绍(Guinea-Bissau)

自2014年7月起,暂时禁止所有的木材出口。

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

Pterocarpus erinaceus(刺猬紫檀)在该国受到2004年7月7日颁布的一份决议(No. 2004-019/MECV)的保护,这项决议是1997年该国森林法(No. 006/97/ADP )的补充。该国2011年的新森林法规(No. 003-2011/AN)的补充内容尚未公布。法规的第44章规定:森林里面的一些特有树种如果受到威胁并处于灭绝的境地,就要受到特别的保护。这些物种的名录由森林部门负责出示。

刺猬紫檀的原木和加工成品的出口一直受到2005年3月9日实施的一项法令的禁止(No. 2005 – 003/MECV/MCPEA),这项法令在国家水平上暂缓了木材的贸易、采伐和加工等有关的活动,迄今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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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Nigeria)

在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森林法由各州自行推送。在东部的塔拉巴州(Taraba State)砍伐和出口被严格禁止,在东南部的十字河州(Cross River State,又名克罗斯河州),天然林内的所有伐木均被禁止。

多哥(Togo)

2008年的森林法规(No. 2008-09)不允许科学研究以外的减少物种的行为。其后迄今并无补充条例。在第54章中明确规定:进出口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的原则由部长理事会决定,其适用性法令是No. 2011-142/PR,用于管理以上事宜,其中的第8章规定许可令须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第15章规定了许可令只限于在多哥本国所定义的可持续森林经营活动的范围内。

2016年6月22日,多哥禁止刺猬紫檀(PTEROCARPUS ERINACEUS)板材的出口、进口和再出口。由于多哥一些企业串通某些亚洲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取得森林产品进口许可后却在多哥境内非法开发和滥采上述树种,趁着夜色把木材运到多哥与邻国的边境来冒充是从邻国进口的木材。数以千计的板材被森林主管部门查获,其中85%是“假柚木”。为了限制该树种木材的过量出口,部长会议决定临时中止“假柚木”从多哥全境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此外,部长会议还决定十年之内不再颁发从邻国和次区域国家进口和运输“假柚木”板材的许可证。

塞内加尔(Sénégal)

Pterocarpus erinaceus(刺猬紫檀)在现行立法中受到保护并被严格禁止出口,这些都来自1998年1月8日的森林法(No. 98-03)和同年2月20日的规定(No. 98-164,第63章)。

2016年5月9日起西非所有国家的刺猬紫檀全部列入濒危管制。根据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列入生效之日起,进口、出口或再出口刺猬紫檀管制标本的,须事先申办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刺猬紫檀列入CITES附录III生效后,对从列入国(目前为塞内加尔)出口到我国的,应当提交由其CITES管理机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对从其他原产国出口到我国的,应当提交由出口国CITES管理机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原产地证明书;对再出口到我国的,应当提交由再出口国CITES管理机构核发的再出口证明书。对列入生效前启运发货并于列入生效后实施进口的,也应当按照公约前所获标准依法办理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