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士从广州海关官网获悉,7月开始,这几类海关政策开始实施。请进出口企业注意修改后的政策要求,及时改正。
①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有关内容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5号)
②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
自2016年7月1日起,为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根据《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现对监管方式代码“3010”(货样广告品A)和“3039”(货样广告品B)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和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二、取消监管方式代码“3039”(货样广告品B)。
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7号)
③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
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海关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9号)